上海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续20个月,延长至2024年底。详见↓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为0.16%-1.52%。
本市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将普遍受益。
政策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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