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社保降费延长至2024年底
2023年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社保降费政策延续至2024年年底。
人社部已经发文,那各地的落地执行措施又是什么样的呢?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人社部社保降费延续至2024年底
早在2023年3月,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全国各地政策
1、上海
2023年4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
主要内容如下:
(1)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3)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浙江
2023年5月,浙江省人社厅转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1)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2)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3、安徽省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07号)。
主要内容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4、江苏
2023年4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
通知中明确: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各预算单位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下调费率期间,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24个月但高于18个月(含)的,次月起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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