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损失,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公司注销,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损失,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可以的,但是需要留存相关证据。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意: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因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购进的货物、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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