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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2017年第16号公告,其内容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出了调整,其中的两个重点内容: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第16号公告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接下来,我们对这一公告进行解读: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解读:7月1日起,企业购买所取得的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举例:财务人员出差所要报销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发票,在7月1日后,如果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不可以报销了。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解读: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实际情况开具,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发票;通过销售平台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正。
举例:企业明明购买的是钢铁,却要求销售方将发票的开具上填写为煤炭,这种与事实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
因此,财务人员看到此条新政一定要告知企业老板及相关人员,不然等过了7月1号,拿着一大堆不能用的发票,损失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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