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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所谓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这几个条件。首先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其次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最后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如果国投资者为2个以上的,则其中应至少有1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前面有关资信与经济实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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