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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01月01日至0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对于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应参照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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