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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信息。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外汇局(资产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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