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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外管局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其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5%。此处的资产负债率是跨国公司境内全体成员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不是某个成员公司资产负债率。
实际在办理跨国公司备案手续时,会审查全部境内企业的总体资产负债表,确保跨国公司申请该试点时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5%(此时单个成员可以超过)。备案后,按年度对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进行评估,对于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5%的,除非调整至 75%以下,否则不得新借外债。
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 6 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对于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 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 6 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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