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7月1日起就要采用新纳税申报表了
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和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本着简化优化的原则,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该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按照新变化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按照新变化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在这个申报表中,有个问题很容易出错,就是税款所属期间和本年累计金额的填报。
税款所属期间: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本年累计金额的填报:填报的是本年的累计金额。例如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这样就形成了税款所属期间和本年累计金额的差异。例如:填报第二季度的预缴申报表,所属期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但是预缴申报表的本年累计金额就应填报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金额。这一点你注意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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