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制造企业将自产的手机发给员工 会计如何处理
手机制造企业将自产的手机发给员工,会计怎么处理呢?
1、视同销售
我在微博上提出了这个问题,评论区齐刷刷的答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教科书上的答案,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个答案也是对企业最不利的。
一旦视同销售,增值税(还会产生附加税)跑不了,另外送出的手机要作员工福利处理,个税又跑不了。
如果会计人员这么应对,估计会挨老板的骂。有没有好的办法避免做视同销售处理呢?有人想出了歪门邪道,把发给员工的手机做残次品入账。
想过没有呢,如果真这么做,残次品率将很高,毛利率将大幅下降,会不会被金税三期盯上?
能不能想出合理合法的办法,筹划此中的税负呢?
2、不交个税
先退一步,有没有办法做到不交个税呢?
有个粉丝的建议应该可行,把手机作为公司的资产(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入账,提供给员工使用。这样一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员工只有使用权,自然不需要交个税。
不过这么处理手机仍需视同销售,增值税必须交。
3、增值税与个税都不交
再进一步,有没有办法做到增值税与个税都不交呢?
有一位粉丝回答,能否当作研发测试机处理呢?这是个不错的思路,但有一个细节要注意,发给员工的手机不能是已经上市销售的型号。这么做显然不符合研发测试机的特征,税务很容易识破这种欲盖弥彰的把戏。
要做就做实。不妨将企业处于研发测试阶段、尚未上市销售的样机发给员工,规定员工要定期提交手机测试参数统计、信息反馈。这样一来,发给员工的手机就具备了研发测试机的属性。手机成本进研发费用即可。这样一来,是不是增值税与个税都省下了呢?(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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