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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会计人的朋友圈都炸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5/02 15:05:03  字体:

财税2018年32号文件政策原话:“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这政策一出,各界众说纷纭,脑洞大开。最典型的莫过于有一部分客户认为,为了响应政策,供应商应该降价1%!我在一位微信朋友圈里找到的例子,非常经典:

      

增值税的更改到底应不应该调价?

毛利率10%,A客户月拿货10万元(不含税) 计算:

进项税额:9.09万*17%=15454  销项税额:10万*17%= 17000

增值税额:17000-15454=1546 

减税后:

进项税额:9.09万*16%=14544  销项税额: 10万*16%=16000

增值税额:16000-14544=1456  减税金额: 1546-1456=90

看到没,减税后月货款11.6万(不含税10万) 才减税90元,不是11.6万*1%的1160元。

还有,去年到今年原材料长了N轮了,绝大部分的涨幅都由我们吸收了,拜托别再给我发降价1%的通知了。

      

看到这,相信是个财税小白都能明白,供应商哪能降价!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如果平时我们能多了解一些税收常识,以后遇到这类不平等的事件,就能做到有理有据,不卑不亢了。

下面再来聊一个大家问得最多的问题: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官方是这么解释的: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究竟是个什么鬼?原来说白了就是税法规定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方便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假设在2018年4月30号交货或者提供服务,4月30号此时间点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什么税率开票?当然是17%、11%,如果5月1号及以后交货,就按16%、10%开票,其实就这么简单,大家别想多了。

再举个例子:A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B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注意:此时发生了纳税义务),则B公司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若B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B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发票。

最后再谈谈一个令大家纠结、担心的问题:5月1号以后还能不能开17%、11%的发票?

答案是——当然能。凡事都有个过渡,政策也不例外。官方是这么说的:“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这次总算说得简单明白多了,归纳起来无非六个字:桥归桥,路归路。陆老师只补充一点,开票系统从5月1号起会自动升级,保留17%、11%的税率,增加16%、10%的税率,大家要是遇到老税率(17%、11%)开出的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折让等特殊情况,开票的时候,请睁大眼睛选对原来老的税率再开。

关于税率的调整,相关配套文件还会陆续出台,大家关心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我只想说,作为一个新时代的财税人员,应该要具备解读最新财税政策的能力,用好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帮助管理层出谋策划,才能体现咱们财税人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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