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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所有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正确做法: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误区二:
用餐后开具餐饮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清单
正确做法: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307040100000000000(餐饮服务)开具发票,菜品中的清单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小票和发票一并作为税收凭证。
误区三:
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
正确做法:差旅费中的餐费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别提醒: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除差旅费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均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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