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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法
9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注意:《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此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正确计算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呢?让我们通过一组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案例1
假设黄山市市区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率7%),2021年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对应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万元,那么甲企业在10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城建税如何计算?
计算方法:
应纳增值税=100-40=60万元
扣除留抵退税后的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60-20=40万元
应纳城建税=40*7%=2.8万元
案例2
假设黄山市某县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率5%),2021年9月应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7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0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50万元,那么乙企业在10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城建税如何计算?
计算方法: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本期城建税计税依据=(70-50)+30=50万元
应纳城建税=50*5%=2.5万元
案例3
假设黄山市某县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率5%),2021年9月应纳增值税6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4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50万元,那么丙企业在10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城建税如何计算?
计算方法: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可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继续扣除
本期城建税计税依据=(40-40)+20=20万元
应纳城建税=20*5%=1万元
尚余10万元留抵退税可结转至以后申报期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注释: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在本次立法中,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进一步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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