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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近的新政策“城建税法”
大家都清楚了吗
还有不清楚的赶紧学起来呀!
今天,我们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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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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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征管事项公告》第一条第五、六款明确,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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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财务负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允许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考虑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长期性,《城建税法》吸纳了现行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
为了规范征管操作,《征管事项公告》明确了允许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的期间,并且强调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有两点需要重点说明:一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二是考虑到实行增值税预缴制度是为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均衡税款入库进度,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应同时预缴,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留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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