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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费用,2015年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果2015年汇算清缴期取得发票可以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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