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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的部分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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