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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同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相比,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一)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小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注:此政策已失效。
(二)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小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其代开普通发票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无法抵减或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截止到所属期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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