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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
某公司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负责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然后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配件材料和安装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税收政策】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税务风险】
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可以得出结论:道路属于构筑物,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因而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则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安装企业应将该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等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安装企业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劳务无论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装费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企业只能就支付的安装费取得建筑业发票,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虽 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未能取得建筑业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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