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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有2个项目,A项目是农业免税项目,本年盈利,利润额为20万;B项目是应税项目,本年亏损,利润额为15万。甲企业利润总额为5万。假设甲企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就是5万元,免税项目的盈利需要先去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吗?
回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的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中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二)表间关系
1. 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时,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20 行。
2. 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时,表 A100000 第 20 行=表 A100000 第 19 行。”
上述政策中“A107020表合计行第 11 列”为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填报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对于甲公司来说,应填写20万。
表A100000第19行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5万元。
此时,属于上述政策中的第二项的情形,则表A100000第 20 行“减:所得减免(填写 A107020)” =A100000 第 19 行,即为5万元。表格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见,免税项目盈利、应税项目亏损,是用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后的所得作为免税项目金额的。即,最终免税项目金额5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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