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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相关征管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免政策,开具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一起来看吧↓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红字发票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
· 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 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 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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