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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起执行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于今年初得到了延续。但部分纳税人在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对怎样计提抵减额、如何进行合规申报等实操问题还并不完全清楚。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具体的纳税申报过程吧。
案例:
A设计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度共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境内设计服务实现销售额400万元,跨境设计服务(适用跨境零税率)实现销售额200万元,不动产出租实现销售额200万元。2023年5月共计实现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6万元(其中专门用于跨境设计服务的进项税额2万元),上期留抵税额3万元,上年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万元(此外无其他事项,2023年1月—4月均未产生进项税额,2023年以来暂未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A公司应该分三步,准确计提抵减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一步,判断条件
根据A公司上年度相关业务销售额的占比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的行业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明确,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据此,A公司2022年度提供现代服务的销售额占比为(400+200+200)÷1000×100%=80%,超过50%,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第二步,准确计算
根据财税1号公告、39号公告,A公司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须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5月,A公司当期进项税额中专用于跨境设计服务的2万元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实际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6-2)×5%=0.2(万元),加上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1+0.2=1.2(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0-6-3=1(万元),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2万元,故实际抵减额为1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为1-1=0(万元),加计抵减余额为1.2-1=0.2(万元)。
第三步,纳税申报
由于A公司是2023年度首次确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时,“加计抵减情况表”填写“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其中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10000”,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2000”,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0”,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填写“12000”,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写“10000”,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2000”。
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时,一定要正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注意区分适用主体,减少涉税风险。纳税人如果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目前优惠期限为2023年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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