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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政策梳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税务师 编辑:奶黄包 2023/10/12 15:31:11  字体:

9月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先进制造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范围又扩大了,又多一个行业。在实务中,对于税收政策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的区别不是很清楚,今天和大家好好梳理一下这三种政策的具体适用情况。

一、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是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可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行业企业范围以及加计抵减比例和享受时间列表如下:

收藏!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政策梳理!

二、加计抵扣是指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1%,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购入时按9%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生产领用当期按1%计算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1%,是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当期未抵扣的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因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不含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含加计抵扣的1%留抵税额)不能享受留抵退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实务中,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购入时按9%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生产领用当期按1%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减免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残疾人的工资税前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企业投入的基础研究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加计20%扣除属于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 转让旧房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是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之一,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财税[2006]21号和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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