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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的房屋准备转让,在计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换算成增值税收入呢?
问:营改增后,二手房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的增值税。(转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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