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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吗?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那么,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发生哪些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一起去看看!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0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02、销售代销货物
0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特别注意:
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0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0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0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0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08、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0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主要行为归纳
案例分析:
黄山市某服装公司为庆祝三八妇女节活动,决定为本单位女职工发放如下福利:
一是为女职工免费提供自产连衣裙1件;
二是为女职工免费提供服装造型设计。
请问是否均需要视同销售?
【解析】
1、为女职工免费提供自产连衣裙1件,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
2、为女职工免费提供服装造型设计,由于是为本单位的女职工提供应税服务,所以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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