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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实务案例】汤姆任职于美国A公司,于2019年1月1日首次被美国A公司派往中国B公司(美国A公司的子公司)工作,2019年7月5日回美国A公司继续工作,汤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汤姆在中国B公司工作期间,取得中国B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为人民币20万元,美国A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
【要求】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
汤姆于本年1月1日被美国A公司派往中国B公司(美国A公司的子公司)工作,本年7月5日回美国A公司继续工作,且汤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汤姆本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超过183天,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30万元(20+10),需要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
汤姆于本年1月1日被美国A公司派往中国B公司(美国A公司的子公司)工作,本年7月1日回美国A公司继续工作。
汤姆本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183天,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20万元,需要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
汤姆于本年1月1日被美国A公司派往中国B公司(美国A公司的子公司)工作,本年7月5日回美国A公司继续工作,且汤姆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汤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只就由中国B公司支付的部分(2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结论:
方案三、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汤姆在中国不缴纳来源于美国A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汤姆不需调整在中国的工作时间。因此方案三最优,其次是方案二,最后是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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