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土地增值税是中国特有的税种之一,旨在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
判断公配移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关键在于分析移交行为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通常情况下,如果公配移交是基于政府规划要求或合同约定,并且没有产生直接经济利益流入,则不属于视同销售。例如,某些地区的城市规划可能要求开发商在建设住宅小区时配套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并将其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这种情况下,由于移交行为并非出于盈利目的,因此不应视为销售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公配移交涉及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产生了其他形式的利益交换,则可能被视为视同销售。此时,应按照市场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并据此计算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公配移交的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建议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获取准确指导。
答:根据现行法规,符合政府规划要求并已纳入开发成本核算范围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在完成建设后可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且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如果开发商在项目中自建了超出规划要求的公共设施,这部分设施能否也享受同样的免税政策?答:超出规划要求的部分通常不能享受相同的免税待遇。因为这些额外建设的设施并未经过政府审批,也不属于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因此仍需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问:不同地区对于公配移交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否存在差异?答:确实存在差异。各地方税务机关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议企业在具体操作前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确认相关政策。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上一篇:土地增值税公配移交条件有哪些
下一篇:土地增值税公共配套规定文件是什么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