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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中国特有的税种之一,旨在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具体而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其开发项目内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则这些设施的成本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根据相关规定,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共配套设施必须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 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或无偿移交政府。
3. 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分摊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将非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混入其中。
公式表示为:增值额 = 收入总额 - 扣除项目金额
其中,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其他扣除项目。
答: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应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进行核算。这些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等。同时,企业需提供详细的成本清单及相关凭证,确保每项支出均有据可查。
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是否可以全部计入开发成本?答:不是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都可以全部计入开发成本。只有那些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如商业用途的配套设施,则不能计入。
不同行业的企业在涉及土地增值税时,如何处理公共配套设施的问题?答: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处理土地增值税时,对于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具体操作上可能有所差异。例如,工业企业在建设厂房时,若包含员工宿舍等福利设施,同样可以按照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定进行成本核算。服务业企业在开发商业地产项目时,也应遵循相同的原则,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合理分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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