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个人支付的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问题: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回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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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法胜:现就职青岛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税咨询、企业财税顾问,高级会计师、审计师。从事财务工作30余年,就职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在施工类央企EPC工程项目财务经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财务经理、某国企重工企业财务总监。实战经验丰富,从业阅历广泛,一直致力于建筑施工行业涉税统筹和税法研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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