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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福利---发放给职工日常用品与节日补助讲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09/25 11:32:52  字体:

每一个好的公司都会有每天给员工的各种各样的福利、小礼物,但是您知道这些日常福利都有哪些实惠政策吗?怎么处理呢?

1.现金或微信红包

(1)政策一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对于企业把发放过节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规定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微信等红包的核算

1)充值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

2)付款

借:存货类

       贷:其他货币资金

3)收款

假如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了)

借:应收账款    100

       贷:营业收入    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                          99.9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0.1

       贷:应收账款                      100

注意:如果想再正规一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一个文字说明,说明微信扣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批一下即可。

4)误差

对于收付款的误差,会计上按上述好一点,清晰。但外帐上,建议计入营业外收支,方便于汇缴操作(这种营业外支出一般不宜扣除,最好纳税调增)。

2.发放购物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1)个税

在过节时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卡,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非货币福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按企业购买购物卡金额(不是购物卡面值)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花900元团购面值是1000元的购物卡,应该是将900元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按1000元并入。

(2)所得税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发放明细表,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在税前扣除。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3.发放实物

(1)增值税

1)企业以自产的货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的元宵,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以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销售价格(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其实会计上已经按照收入处理),其生产元宵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用外购货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元宵发放给职工,建议按照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处理,即: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需要分两部分处理:

(1)发放的元宵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 14%内据实扣除。其中:

①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按元宵销售价格计销项税额和代扣代缴个税(?)之和(会计上已做收入)作为计入职工福利费:

②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购买含增值税价格和代扣代缴个税之和计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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