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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资产划转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七)(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存货、设备的,原则上征收增值税。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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