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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与相关税收问题

来源: 王晓玲 梁平 徐晨 姜竹 编辑: 2006/11/10 09:42:56  字体:

  一、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问题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什么是中小企业作了重新界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为更客观、准确地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文参照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狄娜的观点,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作为考察中小企业的界定范围。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为了配合中小企业法的出台,2002年年初国家信息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中小企业2930万户,从业人员1.74亿人。从企业规模上看,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中小企业在资产、资本金和营业额规模等方面相对偏低,而人员规模偏高,反映了我国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基本国情。从社会贡献上看,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到我国GDP的一半,中小企业解决就业占我国城镇总就业量的75%以上,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出口总量的60%,所完成的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3.2%.并且,我国中小企业已日益成为新兴高科技和服务产业的主力军(在北京高科技集中地区中关村的900家企业中,95%以上是中小企业)。

  由此可见,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1)我国中小企业以其不到全部企业1/2的资产创造了70%以上就业机会的突出表现,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2)我国中小企业通过创造社会就业机会,相应地减少了国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43%的税收收入,成为稳定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保障。(3)我国中小企业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不断发展壮大,经历了激烈的优胜劣汰竞争,冲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成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4)我国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和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同时,成为各级政府集中精力进行国企改制、改组的重要保障。(5)我国中小企业大多设在中小城镇,吸收了民间大量投资,带动了中小城镇的发展,已经成为促进积极财政政策顺利实施和缩小城乡收入差别的重要保障。

  (三) 加入WTO为我国中小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加入WTO为加速中小企业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增强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等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这主要缘于我国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1)资源占有方面的优势。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较低;而且我国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构成了产品成本低、售价低廉的优势。(2)规模和机制方面的优势。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规模较小,机制灵活,符合国际市场细分、小额、快捷和及时化的要求,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迅速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方向。(3)生存空间方面的优势。我国市场空间很大,颇具层次,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在区域性和产品特色方面的选择空间较大。因此,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探求区域性和产品特色方面的定位,大力推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是我国“入世”后中小企业抓住机遇、趋利避害、寻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运行的现状与主要特点

  1.中小企业户数众多 .按1999年末统计资料显示,全省共有各种经济类型的中小工业企业105756户,从业人员202.3万人 ,实现销售收入914.1亿元。中小企业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2.行业覆盖齐全,部分行业集中度较高,轻重工业发展比较均衡。在全国工业行业共40个大类中,我省中小型企业几乎都有分布。其中属于优势行业的占中小企业总户数的66%,产值占61%,利润占3/4以上。轻重工业企业分别为1163个、1147个,产值分别为153亿元、155亿元。

  3.中小企业产权结构调整取得实效。近年来,全省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活力,加大了以所有制结构为重点的产权制度改革,中小企业放开放活面达98.5%,其中触及产权改革的企业2096户,改制面已达68.9%.全省中小企业国有股权逐步减持,非国有经济迅猛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显现。

  4.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截至1999年末,全省民营科技中小企业已发展到4000余户,创造的技工贸收入达110亿元,实现利税12亿元。哈尔滨光宇集团、亿阳集团、哈慈集团、红太阳集团、大庆市三维集团、牡丹江黑宝药业集团等是其中的代表。科技型企业作为一支新生力量,对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共性问题

  在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基础仍较薄弱,面临着来自外企竞争、企业自身内部缺陷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其中我国中小企业产权制度不尽合理、产品结构严重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缺少科学的经营战略等内部缺陷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而制度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所导致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生产经营投入不足,进而致使技术创新投入不足、技术研发能力弱,又将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后劲。另外,中国企业联合会《2001年中国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还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1)非国有中小企业还没有得到完全国民待遇;(2)缺乏正常的融资途径;(3)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教育培训、技术、信息、咨询)尚不充分;(4)税收负担较重;(5)政府的职能转换滞后。为此,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已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个性问题

  从黑龙江省来看,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体制转轨相对滞后。由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很大,改革相对滞后,市场发育的成熟度较低,使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相对其它地区更加恶劣。 加之国有企业仍然占相当大的比重,而私营企业的发展相对缓慢,导致中小企业在整体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相对较低。(2)区域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黑龙江省大企业发展不景气,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自然就很弱,中小企业很难通过与这些企业的分工协作来获得发展。加之受地域的限制,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外资流入量很小,限制了中小企业对国际资源的利用,也就很难通过参与国际分工来促进自身的发展。(3)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不宽松。在企业总体改革过程中,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的政策。近年来,尽管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没有发生实质性转变。加之资本市场的发展歧视中小企业,而与之相关的激励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滞后,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4)受传统的“大而全”、“小而全”经营模式的制约。 由于黑龙江省很多大企业仍在实行“大而全”的经营模式,阻碍了同其他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的分工协作的能力,使中小企业很难通过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实现促进自身发展的目的。另外,一些中小企业自身也在搞“小而全”,盲目追求独立经营,不愿意做“配角”,不切实际、不顾条件地同大企业竞争,以杂牌来对抗名牌,往往举步维艰,甚至遭到淘汰。

  三、税收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

  目前,针对如何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基本上有3种不同的政策主张:(1)大力发展规模经济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源泉,主张政府应鼓励资源向大企业集中,通过企业合并重组来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2)从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出发,认为中小企业是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主张政府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3)考虑到公平竞争的因素,主张政府应采取不偏不倚的政策,既要消除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受到的过分管制和一些不公正待遇,也不应直接鼓励企业大搞联合、兼并、重组等向大企业发展,同时也不能采取过分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造成对大型企业的不公。应当说上述3种观点各有利弊。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定了法律依据,明确提出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其中第五条指出,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该法还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税收鼓励、社会服务等几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

  从税收角度看,税收环境的好坏对中小企业发展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里的税收环境既包括课税数量的多少及税负的高低,也包括税收优惠制度、税收服务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

  新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充分借鉴和吸收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税收政策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可以说,《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为我国从总体上制定和实施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税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选择

  税收要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应当首先遵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政策取向,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防止税收歧视,以维护中小企业经济上的平等竞争地位。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有针对性地给予中小企业在增加投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完善并规范包括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税收服务内容在内的税收政策体系,设计合理的税负和税收制度,以良好的税收环境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

  (一)建立规范适用的税收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同时又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最基本的外部条件。目前,建立规范适用的税收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要对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一视同仁;二是要将发展中小企业与实施职工下岗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积极鼓励支持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对其所办的小企业适当减免税收,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在财务制度和税收管理方面需达到一定要求外,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必须达到l80万元以上。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量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企业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经济往来,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是一些经营原材料、工业配件的商业零售和批发的中小企业,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下一个流通环节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急剧下降,税源不断萎缩。建议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不管规模大小,只要有固定场所,财务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给予低税率等优惠。重点包括:(1)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政策优惠。(2)允许中小企业实施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3)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的利润再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允许中小企业用于科技研发的投入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5)对当年研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抵免。(6)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包括以设计、草拟或规划形式提供)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7)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8)对乡镇企业、城镇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贫困地区企业、第三产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及小型企业,继续实行免征、减征所得税或采用低税率的政策。

  (二)优化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1.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服务意识:(1)税务机关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帮助。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出版物、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纳税知识、电话咨询服务、走访纳税人、召开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研讨会等形式的服务,实践证明是有效措施,我国可以比较借鉴。当前税务部门应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尤其要创造条件,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业务指导、信息咨询、财务分析和企业发展分析等服务。税务机关应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减少企业申报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实际情况,从方便其纳税的角度出发,进行征纳税方式创新。(2)应积极推行对中小企业的税务代理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尽量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纳税申报中的种种失误;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税务机关面对众多纳税人的巨大工作压力。

  2.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以各种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决不意味着放松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恰恰相反,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体系与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征管的工作应同时进行,不可偏废。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一是要规范执法,确立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体现执法的严肃公正。二是要提高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税源的重视程度,加强征管力度。在纳税人集中的地区设立办税服务厅,以计算机管理为主;在纳税人较少的地区设立征收点,征收期内集中人员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严管重罚。三是要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中心,企业以自愿的形式加入管理中心。对加入中心的会员,管理中心应在经营、会计、税收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作为会员应向管理中心提供真实的收入情况以及建立真实账目所需的材料。对于加入中心的会员可实行简化的征收管理制度,从而简化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程序和缴税程序。通过管理中心的运作引导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四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小企业经营情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其税收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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