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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涌现出了一大批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国家加大了对互联网的重视程度,今天网校就给大家讲解下,关于电子商务法对企业的影响,快来学习下吧!
一、电商的经营者都要依法纳税
互联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应的制度的缺失和不健全,有很多店铺商家商家本身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消费者也无法取得发票,而最主要的原因则是为了避税。2018年发布的《电商法》第11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开始正式实施。
电商法只规定以下几类情形是不需要登记的: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4.个人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暂未做统一硬性界定)
5.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除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也就是说只要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直播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同时规定,即便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这意味着即使是淘宝上的小店铺或者通过其他微商等形式零星小额交易的经营者,都应如实申报纳税。
对于跨境电商存在的微商、代购偷漏税等问题,电商法同样定了从事海外代购须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才能对外经营。这样代购也要交税,以前代购不交税的现象将彻底消失。
《电商法》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电子平台也有依法提供平台上电商经营者相关信息的义务。根据《电商法》第25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很多平台对接的是很多自然人,自然人很多都没有主动纳税的习惯,电商法的实施,从法律上界定了平台的提供信息数据的义务责任。
电商法的实施,将关闭那些没有工商局登记的想要通过电商形式避税商家的通道。
二、电商法的实施,将对电商通过发票调节收入以避税的通道关闭。
《电子商务法》第14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无票收入今后就不能随意调节:即客户索票就开,不要票就不开从而逃税。电商法明确了开票的法定责任后,这种随意调节行为就违法,所以今后电商的无票收入已经纳入税务管理范围,财务人员必须在年终进行自查,已备无患,也就是说,不能人为的调节无票收入,凡是任何不开票的收入均要纳入收入范围。以前无票收入调剂纳税的方法基本无所遁形。
三、电子商务法出台背景下税务风险防范的紧迫性
2018年微商等电商形态已经纳入监管,刷好评删差评将受到重罚,电商诚信生态将呈现碧空净土,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重磅出台,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亦有法可循。相信该法的出现,必将对以往电商财务处理规则形成颠覆性影响,刷单违法,我们会计能否如实反映刷单账务?
电商的“无票收入”业已进入税务法眼。《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明确了电商的纳税义务,电商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已如昨日黄花,更为一些想要逃脱税收监管的企业如坐针毡的是:该法明确了任何平台都有根据税法精神依法公开经营者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的义务,至此电商避税天堂的通道已经关闭,会计们是否感觉违法的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呢?看来规范是时代发展之必然。
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商之所以难监管,在于其极具隐蔽性,信息难获取,有的电商不进行注册登记,尤其是个人电商,几乎完全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税务机关束手无策。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施行,这些问题将有可能得到解决。 由于电商多不办理税务登记,导致税务机关连互联网上有多少电商都难以掌握,何谈税收管理。
电商是显著的“互联网+”模式,税务机关不可能用传统的征管方法来管理。如上所述,电商税收管理的优势在于其数据的可利用性。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将从电商平台获取的交易信息与电商申报的信息相互比对,就能及时发现违法现象,比传统行业效率更高,所以企业要加强税务风险防范。
因此电商平台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就轻而易举获得电商的交易数据,届时,电商刷单产生的虚假交易量将会暴露无遗,刷单现象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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