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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企业采取销售时收取高额房款,一定年限内再逐年返还方式销售房屋,应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回答】
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企业在房屋售出时已符合税法规定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应按实际收到房款确认房屋销售收入,结转相关成本费用。逐年返还收入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年度纳税申报时以收到房款为本金,按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对财务费用纳税调整,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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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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