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大病医疗之退税问答
问:请问新个税法规定大病可以第二年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是可以多交的税退税吗?比如全年大病自付了2万,是一次性在附加扣除大病栏写2万吗?然后在退税是吗?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接提问举例,全年大病医保自付2万,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时,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5000元。汇算清缴时,如果由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导致应纳税额减少(前提时预扣预缴时有已纳税额),可实现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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