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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住房可能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缴纳?往下看↓
个人销售住房,涉及以下税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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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若您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1)若您的住房在市区,按7%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若您的住房在县城或镇,按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若您的住房不在市区、县城或镇,按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如销售的住房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免征城镇维护建设税。
▶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如销售的住房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若您的住房符合“满五且唯一”(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若您的住房不符合“满五且唯一”,按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注: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若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则以住房转让收入,按2%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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