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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视同销售”,大家都不陌生。它一般是指由于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但在税务处理上要“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接下来网校为大家举例说明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案例】A公司是总分机构。现在要把一批货物从总公司移送到外地分公司去。那这批货物要不要缴税呢?企业所得税要缴吗?
这是属于“视同销售”的政策问题,看看政策如何规定的吧~
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其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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