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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境外供应商无偿赠送的材料报关进口时缴纳了增值税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材料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案】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注:国税函〔2004〕128号自2013年7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境外供应商无偿赠送的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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