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各行业 > 正文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2015-04-08 18:1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印|收藏|
字号

| |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做税务及会计处理?

答:

1.税务处理: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售价>账面价)

(3)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售价>账面价)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4)租回资产,形成融资租赁时,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畅学卡

版权申明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