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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目标及审计程序。
一、
1. 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存在的。
2. 所有应当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均已记录。
3. 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
4. 长期股权投资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已恰当记录。
5. 长期股权投资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
1. 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 对长期股权投资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1)比较当年度及以前年度投资余额、收购及转让投资的增减变动,并对异常情况作出解释。
(2)比较当年度及以前年度股利收入及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收益的增减变动,并对异常情况作出解释。
(3)比较被审计单位当年度、以前年度及市场的平均投资收益率。
3. 检查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对于采用权益法的,应取得被投资单位已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必要时可向审计该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调查问卷。如果未经审计,则应考虑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
4. 检查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在分类上相互划转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已剔除并单列在流动资产项下。
5. 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并归被审计单位所有;根据管理层的意图和能力,分类是否正确;针对各分类其计价方法、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1)根据有关合同和文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比例和时间,检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取得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
(2)分析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意图和能力,检查有关原始凭证,验证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正确性(分为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三类),是否不包括应由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3)对于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获取被投资单位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如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
① 复核投资损益时,根据重要性原则,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被审计单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据以确认投资损益,并作出详细记录。
② 将重新计算的投资损益与被审计单位计算的投资损益相核对,如有重大差异,查明原因,并做适当调整。
③ 关注被审计单位在其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或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④ 检查除净损益以外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是否调整计入所有者权益。
(4)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检查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资料,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控制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权益法编制变动明细表,以备合并报表使用。
(5)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相互转换的,检查其确认金额是否正确,转换方法是否恰当。
6. 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1)检查本期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追查至原始凭证及相关的文件或决议及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或财务资料等,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根据企业合并形成、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2)检查本期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及授权批准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核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本期与以前年度计提方法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查明会计政策调整的原因,并确定会计政策改变对本期损益的影响,提请被审计单位做适当披露;
(2)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法律环境、市场需求、行业及盈利能力等的各种变化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当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予以计提,并应与被审计单位已计提数相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
(3)将本期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与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或投资收益)中的相应数字进行核对;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计提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得到适当批准。
8.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发生变化的,检查其核算是否正确。
9. 结合银行借款等的检查,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质押、担保情况。如有,则应详细记录,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披露。
10. 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是否恰当: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三、
1. 未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的恰当性。
案例:XYZ公司2019年报审计项目,XYZ公司对一家子公司甲的持股比例为年初49%、期末40%,其余为员工持股。
技术咨询结论“持股比例49%虽然未超过半数,但其相比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而言仍属于第一大股东,且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属于唯一原材料供应商,能够在相当大程度上利用其提供原材料的定价影响其可变回报,故XYZ公司应当将该甲公司作为子公司并纳入合并范围。”,但XYZ公司2019年报对甲公司实际却按权益法核算,与技术咨询结论不符。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依据及判断过程记录。
2. 对子公司或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也未对未审报表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
3. 报告期被审计单位和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有购销业务且有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被审计单位确认投资收益时没有考虑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21修订)》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4. 取得或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1)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未检查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资料。
(2)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没有审计留痕。
(3)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错误。
(4)一揽子交易的判断不合理,审计证据不充分。
(5)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未取得转让协议,未取得或未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审计证据。
案例:2022年,深圳证监局对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对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
(1)未收集充分的证据支持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未充分关注两次收购ABC股权作价的差异。
在2021年报审计中,该所未充分收集公司对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的两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审计证据,未进一步分析并记录作出一揽子交易判断与收集相应审计证据的关系,即认可了公司对ABC的两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判断;
未对两次收购ABC股权作价的明显差异进行关注,审慎评估第二次收购的公允价值,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判断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案例:2020年,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北京DEF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事项审计时,未取得评估报告、股权变更手续等相关资料。
分析:转让子公司股权这一类业务,需要执行以下程序:
(1)取得并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的时点的证据。如:股权变更手续等。
(2)取得并判断转让子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证据。如:子公司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协议等。
(3)转让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 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时利用专家工作程序不到位。
案例:2020年,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北京DEF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事项审计时,未取得评估报告、股权变更手续等相关资料。
未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该所对LM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直接利用广东OPQ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Q)的评估结果。截至出具审计报告时,OPQ尚未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该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评价OPQ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充分了解OPQ的专长领域,也未评价OPQ的工作结果。
6. 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未取得公允价值的数据来源。
案例: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对某公司2019年报审计的投资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对转换日某公司公允价值确定未取得证据。
7. 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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