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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租一个商铺,跟租户签了3年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半年(每年的1月和7月)支付一次房租,今年应收的租金到现在还没有收到租金,是否需要交税呢?下面我们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来分析一下这个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注:条款废止,参考财税〔2017〕58号)、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虽然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租金,但作为出租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承租方应该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跟是否收到租金没有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规定,仅仅是明确开了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具体怎么缴纳和申报,实际中,各地税局的执行口径是不一样的,具体需要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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