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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核算的福利费文件大家比较熟悉的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但是在2023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福利费的新文件——《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根据该文件规定除福利费范围缩小外,还发生了其他新变化,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福利费范围缩小
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和供暖费补贴,不再属于福利费。
二、将取暖费纳入工资总额
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即供暖补贴)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属于福利费
财企[2009]242号列举的福利费范围中没有工作服,实务中,对于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计入了劳动保护费用,那么,对于企业员工上班工作时统一着装的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是否计入福利费,存在一定争议。争议原因,税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员工上班工作时统一着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新文件人社部发〔2023〕13号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属于福利费。
三、明确体检费属于福利费
财企[2009]242号列举的福利费范围中没有体检费,虽然实务中多数财务人员将体检费计入了福利费,但是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而新文件人社部发〔2023〕13号明确规定,体检费属于福利费,因此,财务人员将企业发生的员工体检费计入福利费名正言顺啦!
四、明确福利人员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
关于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是否应纳入工资总额,争议不断。新文件人社部发〔2023〕13号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此后,大家对此不要再有争议啦!
五、文件出台后,大家应注意以下四点:
1. 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2. 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
3. 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
4. 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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