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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能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回答】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根据上述规定,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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