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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快来跟我一起学习吧!
问:什么是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答: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直接投资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等,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问: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问: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境外投资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问: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问: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答:(一)扣缴申报享受,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由利润分配企业审核确认、并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二)追补享受,境外投资者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问: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但实际享受了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问:境外投资者收回暂不征税的投资时应如何缴税?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问:境外投资者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问: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第19号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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