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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在2023年12月份向一家管理咨询公司咨询相关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22日支付了咨询费不含税价1万元,税率6%,对方在2024年1月10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1. 在2023年12月实际支付咨询费时,虽然尚未收到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先做暂估入账处理。
2023年12月: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0.0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2. 在2024年1月收到专用发票后,将发票放到2023年暂估费用的凭证后面,同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24年1月: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6万元
贷: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0.06万元
这样,甲公司在2023年预提了费用,然后在2024年收到发票后进行了正式的账务处理和税项抵扣,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符合了税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操作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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