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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合伙企业适用这个政策吗?我们先来看这个政策的标题”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也就是说这个政策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只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这个政策。
我们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税后优惠,合伙企业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不能一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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