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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职业学校食堂收入能免征增值税吗?
【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堂指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因此,承包职业学校食堂向学校中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可以享受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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