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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 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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