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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管理不善,企业发生了存货盘亏,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知识拓展:
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 存货盘点表;
4.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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