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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例1 :甲方销售货物给乙方,乙方因延期付款另付给甲方一笔利息,该笔利息应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例2:甲方销售货物给乙方,甲方因自身原因未如期交付货物,向乙方提出解除销售合同,并向乙方支付一笔违约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例3: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购货意向定金,但到期未履行购买约定,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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