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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到了,这不,最近接到了很多纳税人咨询关于教育方面的税收问题。您关注的问题是否也在其中呢?我们一起来看吧~
学校咨询
问题1
我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
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问题2
我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规定: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3
我校在其他税种方面是否还享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学生咨询
问题4
课余时间我想勤工俭学,那么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项规定: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5
取得学校发放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6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银行咨询
问题7
我行因向贫困学子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学生家长咨询
问题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在子女教育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公司职员咨询
问题9
我公司主要开展学前教育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捐赠者咨询
问题10
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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